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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修订四点建议:使用IP作为围串标判定存在一定误判性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海军 2021-05-19 17:24:23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进行了修订。对此,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后,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核方法和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向通过资格预审且被抽中的申请人或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应当向未通过资格预审或者通过但未被抽中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或者未抽中的结果。

进行资格后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核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建议:

将“通过资格预审且被抽中的申请人或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修改为“通过资格预审审查的合格申请人”。

将“未通过资格预审或者通过但未被抽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将“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或者未抽中的结果”修改为“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或者结果”。

理由:

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拟邀请的投标人数量,或者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说明”,以及本条款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合格制”简单明了,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参加投标。“有限数量制”则是从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按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的数量选取投标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中“并向通过资格预审且被抽中的申请人或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被抽中”是否是指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超过约定的数量时,采用抽签的方式从中确定投标人。是否可以采用评分的方式按得分高低顺序从中确定投标人。“被抽中”局限性较强,故建议第二十六条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按一家合格投标人计算。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同品牌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的获得中标人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先对同品牌投标人进行评分,同品牌投标人中评审得分最高的继续参加评审,其他同品牌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建议:

建议原87号令中该条款(第三十一条)内容不变。

理由:

根据本条规定,假如一个采购货物A、B、C的项目,其价格比重均达到33.3%时,当货物品牌较少时,极易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当一个项目采购的货物有上百种、投标人家数较多时,评委会要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货物之间做大量的比对、计算(甲公司投标货物有20个品牌、乙公司30个品牌、丙公司有30个品牌,丁公司有30个品牌……),不便于实际执行操作,加重评审负担。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

(三)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

建议:

将“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修改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理由:

一是使用IP作为围串标判定存在一定的误判性,目前个人网络的IP运营商一般都是公用型,因此可能存在不同单位的IP一致的情况。

二是一般电子化交易平台的软件提供商均为一家。因此一个平台所有的投标人使用的投标制作软件一般均为一种,用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那么根据本条款规定,则整个平台的投标人均属于串通投标。

建议使用投标文件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来进行判定。机器码和文件创建标识码每台计算机都是唯一性。

第六十六条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办公设备与用品、后勤服务等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建议:

原87号令中该条款(第五十四条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内容不变。

理由:

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将是否选用最低评标价法放权给采购人。

服务类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易造成恶性竞争,无法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单位:洛阳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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